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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策法規

 中央12号文件明确指出:

1.     “鼓勵下(xià)崗失業人員(yuán)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xiàn)就業。通過發展勞務派遣、就業基地等形式,爲他們靈活就業提供服務。”

2.     “勞務派遣組織是(shì)一個新的亮點,是(shì)就業方式、就業服務方面的一種創新。勞務派遣工作不僅涉及就業服務的全部内容,而且與勞動保障工作的全部内容聯系緊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     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2.     勞務派遣單位是(shì)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3.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xià)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yì)。

4.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标準執行。

5.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我國勞務派遣尚處于起步發展階段,但(dàn)已顯示出促進就業的重要作用。在促進體制向就業機制轉換,促進就業結構轉變。調解勞動力市場供求等方面。勞務派遣發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說,在今後一段時間内,勞務派遣将成爲一種重要的用工形式、就業形式,預計未來五年,我國勞務派遣的規模将達到6000萬人。占全國職工總數的20%,勞務派遣維護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起到重要作用。